法律文件
SYNOLOGY, INC. 有限產品保固
本有限保固 (以下稱「保固」) 適用於 SYNOLOGY, INC.及其關係企業 (統稱「SYNOLOGY」)。若您開啟包含本產品之包裝及/或使用本產品,即代表您接受本保固之條款並且同意接受該等條款之規範。請注意,產品內所包含之軟體受其終端使用者授權合約所規範,並非本有限保固之適用對象,且 SYNOLOGY 保有不定期且在不向您提供事前通知的狀態下就本產品保固進行調整及/或修改之權利。若您不同意本保固條款,請勿使用本產品。您可以將產品退回至將產品販售給您的經銷商,並且依據該經銷商的適用退貨政策取得退款。
請注意,SYNOLOGY 的保固支援並未於所有國家/地區提供,而若您並非由產品原始購入國家/地區請求此類支援,SYNOLOGY 得拒絕向您提供本有限保固支援。產品原始購入國家/地區應以 SYNOLOGY 內部記錄為根據加以判斷。
地方消費者保護法律。對於受適用地方消費者保護法律與法規保障的消費者,特此授予之權利是對此類消費者保護法律與法規中規定的所有權利與救濟措施之補充。
此翻譯僅供參考之用。若與英文版有差異,則以英文版為準。
第 1 節。產品
(a)「產品」係指新產品、更換產品或認證整新品。
(b)「新產品」係指客戶向 Synology 授權配銷商、經銷商或 Synology Store 購買之原始包裝內所含的 Synology 品牌硬體產品及 Synology 品牌配件。您可至產品支援狀態查閱「新產品」。
(c)「更換產品」係指所有經 Synology 關係企業或授權配銷商、經銷商或 Synology Store,透過退貨授權 (RMA) 程序所更換之產品,當中不包含任何人以「現狀」或「無擔保」條件出售之產品。
(d)「認證整新品」係指所有經 Synology 整修翻新,且由 Synology Store 所販售之 Synology 產品。
(e)「備用零件」係指安裝、包含或隨附於產品的任何零件、配件、元件和其他設備。
(f) 其他定義:「客戶」係指向 Synology、Synology 授權配銷商或經銷商,或 Synology Store 購買產品的原初人士或實體;「Synology Store」係指 Synology 經營的線上店鋪;「軟體」係指客戶在購買 Synology 產品時連帶取得的、客戶由網站下載的,或 Synology 預先安裝於產品中的專有軟體,並且涵蓋任何包含於該軟體或產品中的韌體、關聯媒體、影像、動畫、視訊、音訊、文字與 Applet,以及任何該軟體的更新或升級。
第 2 節。保固期
(a)「保固期」:保固期始於客戶所出示之收據或發票上顯示的購買日期。新產品的保固期指定於產品支援狀態。備用零件的保固期為一年 (系統磁碟機為五年)。更換後產品或維修後零件的保固期為更換產品所餘保固期,或產品更換或維修之日起九十 (90) 天,以二者中較長者為準。認證整新品的保固期為兩年,除非認證整新品的要約中另有明確陳述。
上述保固期不適用於以「現狀」或「無保固」條件出售之產品。若未能出示有效的購買收據或發票,則產品的保固期將由 Synology 內部記錄所載之製造日期起算。
(b)「延長保固期」:為第 1 節 (b) 項中規定之新產品購買 EW201/EW202 或延長保固 Plus 選配服務的客戶,保固期將會延長兩年。若為 EW201/EW202,您可以至 EW201/EW202 延長保固查看適用的產品型號和可用地區。若為延長保固 Plus,您可以至延長保固 Plus 查看適用的產品型號和可用地區。客戶可選擇其中一種選配服務。
(c)「立即終止保固期」:若為 Synology 磁碟機產品,如有下列任一情形發生,保固期將立即終止:(a) 固態硬碟壽命磨耗指數相當於或超過隨附於購買產品之「產品規格」中所明定的磁碟機限制;(b) 任何磁碟機產品之溫度記錄相當於或超過隨附於購買產品之「產品規格」中所明定的磁碟機運轉溫度限制。
第 3 節。有限保固與救濟措施
3.1 有限保固。Synology 向客戶擔保每一產品 (a) 未有製造生產重大瑕疵,並且 (b) 在正常使用情況下,可根據 Synology 針對該產品發佈之規格,於保固期內運作無礙;惟第 3.2 節所列載之內容不在此限。產品內含或客戶購買之軟體倘受提供於該產品之終端使用者授權合約規範,則不適用於此有限保固。Synology 不擔保以「現狀」或「無擔保」條件出售之更換產品。
上述有限保固不得移轉,且僅提供給直接自 Synology Store 和關係企業、經銷商及 Synology 授權配銷商購買產品之客戶。此處規定之保固將於客戶出售或移轉產品至第三人時終止。
3.2 排除項目。前述保固及保固義務不適用於有下列情形之任何產品:(a) 未依產品、規格或其相關文件所指定或說明之方式安裝或使用,或以任何方式不當使用、濫用或造成損壞;(b) 因意外事故、火災、液體接觸、地震、其他外在因素或未於適當環境中 (包括但不限於不當溫度、濕度、反常的物理應力或電應力,或是電力干擾、中斷或波動、靜電、不正確的電源線電壓等) 使用產品造成損壞;(c) 購買自未經授權的配銷商或經銷商;(d) 未經 Synology 授權拆解、修改和/或變更產品;(e) 因正常磨損或產品正常老化造成外觀損壞,包括但不限於連接埠上的刮傷、凹痕以及塑膠破損,惟因材料或製造生產瑕疵造成故障者不在此限;(f) 產品序號遭移除或汙損致無法辨識;(g) 因客戶未執行 Synology 向其提供之任何更正、修改、增強、改善或其他更新,或因客戶執行、安裝或使用任何第三方提供之更正、修改、增強、改善或其他更新,導致損害或故障;(h) 因安裝或搭配使用非由 Synology 提供之物品 (惟產品原本設計可搭配使用之硬體、軟體或其他配件不在此限) 而導致損害、故障或不相容。
請注意,上開情形應依 Synology 就產品外觀及功能所為之個別檢查及確認結果而定。在上述任何情形中,Synology 可拒絕對任何產品提供任何保固服務,包括但不限於第 3.3 節所述的產品維修、技術支援和產品更換。
3.3 保固支援及排他性救濟措施。倘客戶於適用保固期內以下列方式通知 Synology 有未遵守第 3.1 節規定的任何保固之情事,經 Synology 確認違規事實後,Synology 得自行選擇以下列方式處理:(a) 竭盡商業合理努力修復產品,(b) 提供技術支援,或 (c) 依據第 3.4 節規定,在收到退回之完整產品後,更換不符規定之產品或其零件。前開針對第 3.1 節保固規定的違反事項或任何其他產品瑕疵或缺陷,列出 Synology 的完整責任,以及客戶唯一且排他的救濟措施。客戶將合理協助 Synology 診斷及驗證產品不符規定之處。請注意,保固支援不適用於 Synology 產品或其備份中所儲存之資料的修復。客戶將產品退回至 Synology 前應備份已儲存資料。Synology 於提供保固服務時得清除產品中所有的資訊或資料,且針對產品內任何資料的遺失,不承擔任何義務或責任。此外,客戶必須移除任何非預先安裝的配件 (例如轉接卡、記憶體、硬碟機或固態硬碟),對於任何未移除的非預先安裝元件,Synology 概不負責。
3.4 退貨。要求提供保固時,客戶須依據本 3.4 節規定將完整產品退回至 Synology。若任何退回之產品 (a) 已遭拆解 (惟依據 Synology 指示者,不在此限);或 (b) 產品序號遭移除或汙損致無法辨識;或 (c) 因不當包裝而致使產品於退貨過程中受到損壞 (包括但不限於刮傷及變形),Synology 將拒絕收受該產品並將其退還給客戶,且前開費用將由客戶負擔。任何產品退回時的狀態應與其自 Synology 收受時相同,且退回時,包裝方式須足以保護內容物,並由客戶預付運費退回至 Synology 指定地址。取決於客戶所在地點可能會需要國際運送,且關稅、通關和其他所有與更換服務相關的費用均應由客戶負擔。客戶於 Synology 收妥產品前,應自行承擔退貨物品遺失和/或損壞之保險及風險。
針對在歐洲或英國,直接向 Synology Store 購買產品的客戶,Synology 可能會根據其決策寄送預付出貨標籤、包材和正確包裝及處理您產品的說明 (如有) 給您。
3.4.1 一般更換服務。客戶依據第 3.3 節規定退回之任何產品,必須依據 Synology 當下的更換程序,檢具購買收據或發票辦理。若希望瞭解更多更換程序的相關資訊,您可參閱如何要求 Synology 提供產品保固?
3.4.2 延長保固 Plus 服務。***(僅適用於購買延長保固 Plus 的客戶)*
(a) **標準直接換修服務:使用標準直接換修服務時,客戶必須先將 Synology 認定不符規定的產品退還到指定的退貨服務中心,且前開費用將由客戶負擔。Synology 的指定退貨服務中心收到不符規定的產品後,才會將更換產品寄出。(b) 進階直接換修服務:使用進階直接換修服務時,客戶在退還不符規定的產品之前,Synology 便會將更換產品寄送至客戶指定的地址。客戶必須在申請成功之日的二十八 (28) 個日曆日內,將 Synology 認定不符規定的產品退還到對應的退貨服務中心 (費用由客戶負擔),並且必須提供信用卡授權作為擔保。Synology 收到客戶退回之不符規定的產品後,信用卡授權即會取消。若客戶未於二十八 (28) 個日曆日內退還不符規定的產品,Synology 有權從客戶的信用卡收取全額擔保金,並停用與不符規定的產品和更換產品之序號相關的所有服務。此外,未來 Synology 有權拒絕提供任何相關的技術支援。前述措施不會影響 Synology 由此產生的法律權利。
3.5 Synology 更換新產品或整新品。倘 Synology 依據本保固聲明第 3.1 節規定選擇更換任何產品,Synology 將於收到客戶依第 3.4 節退回不符規定之產品,並驗證產品不符保固規定後,透過其所選定之運送方式,自行負擔運費寄送更換產品。Synology 將整新品寄送給客戶前,應確認其嚴格遵守 Synology 品質標準。請注意,整新品部分表面可能會有些許污漬、刮痕或其他輕微磨損。在部分國家/地區,Synology 得自行決定針對特定產品使用 Synology 更換服務,透過此服務,Synology 會在收到客戶退回之不符規定產品之前,將更換產品寄送給客戶 (「Synology 更換服務」)。
3.6 保固免責聲明。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本保固與所規定之救濟措施均具有排他性,並取代所有其他口頭、書面、法定、明示或默示之保固、救濟措施與條件。SYNOLOGY 針對所有法定與默示擔保作出免責聲明,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之擔保:(A) 適售性或特定用途適用性之默示擔保責任;(B) 因履約、交易或行業慣例所生之默示擔保責任;(C) 違法或挪用之索賠;或 (D) 侵權之索賠 (無論基於過失責任、無過失責任、產品責任或其他法理)。SYNOLOGY 不保證儲存於任何產品上之資料或資訊安全無虞,亦不保證資料無遺失風險,更明文免除任何相關保固責任。SYNOLOGY 建議客戶採取適當措施,備份產品上儲存之資料。部分國家/司法管轄區禁止限制默示保固責任,故上開限制可能不適用於所有客戶。
3.7 延長保固 Plus 限制。(a) 客戶必須在新產品原始購買日期後的九十 (90) 天內完成購買延長保固 Plus 服務。(b) Synology 僅於特定區域提供延長保固 Plus 服務,客戶必須在購買程序中選擇要在哪個區域啟用服務。若客戶在選定區域以外的區域請求延長保固 Plus 服務,Synology 可自行決定是否提供延長保固 Plus 服務;(c) 保固範圍例外:延長保固 Plus 服務不適用海外部門、海外領土、海外自治區,以及國家和區域主要島嶼外的其他島嶼。
第 4 節。有限責任
4.1 不可抗力。對於因超出 Synology 合理控制範圍之任何原因或條件 (包括但不限於客戶之任何作為或不作為) 而導致其延遲履行或無法履行本保固之情況,Synology 概不承擔責任,且該類情況亦不得視為 Synology 違反本保固或違約。
4.2 特定損害免責聲明。在任何情形下,對於因使用或無法使用產品、任何隨附文件或軟體,以及依據本保固提供之任何其他商品或服務所生或相關之保險費用,或任何附帶、間接、特殊、懲罰性、衍生性或類似損害或責任 (包括但不限於資料或資訊遺失、營收、利潤或業務損失),無論前開損害是依據契約、侵權 (包括過失)、無過失責任或其他法理,SYNOLOGY 或其供應商對此概不負任何賠償責任,縱使 SYNOLOGY 事先經告知可能發生此類損害時亦同。
4.3 賠償責任限制。對於因使用或無法使用產品、任何隨附文件或軟體,以及依據本保固提供之任何其他商品或服務,無論客戶蒙受損失金額多寡,亦不論賠償依據是根據契約、侵權 (包括過失)、無過失責任或其他法理,SYNOLOGY 與其供應商所負賠償責任,以客戶為產品實際支付之金額為限。前開特定損害免責聲明與賠償責任限制,將於相關法律允許最大範圍內適用。部分國家/司法管轄區法律不允許排除或限制特定損害。若該等法律適用於本產品,則前開排除及限制規定可能不適用於客戶。
第 5 節。其他事項
5.1 專有權利。產品及任何隨附軟體與文件內有 Synology 與其第三方供應商及授權者之專有權利與智慧財產權。Synology 保留產品所有權利、所有權及產品智慧財產權所涉利益,對於任何根據此保固提供給客戶之產品、隨附軟體或文件的所有權或智慧財產權,皆未根據此保固移轉給客戶。客戶將 (a) 遵守 Synology 終端使用者授權合約之條款與條件,此合約隨附於 Synology 或其授權配銷商或經銷商提供之任何軟體;(b) 不針對任何產品或其元件或隨附軟體試圖進行逆向工程,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挪用、規避或侵犯 Synology 之智慧財產權。
5.2 轉讓。未經 Synology 事前書面同意,客戶不得直接轉讓依據本保固所生之任何權利,無論是依據法律或以其他方式為之皆然。
5.3 無其他新增條款。除本保固明文同意外,當事方任一方於任何採購訂單、收據、收受、確認、往來通信或其他行為中新增與本保固條款牴觸之任何條款、條件或其他條文,他方均不受此拘束,且當事方各方面對此情況均明確表示反對;惟當事方各方另以書面同意前開新增規定者,不在此限。此外,倘本保固與當事方雙方就產品簽訂之任何其他合約條款或條件相牴觸時,將優先適用本保固,惟其他合約明文規定取代本保固特定節文時,則不在此限。
5.4 適用法律。除當地法律明文禁止,針對居住美國境內之客戶,本保固以美國華盛頓州法律為準據法;針對居住美國境外之客戶,本保固則以中華民國 (臺灣) 法律為準據法,無論有否牴觸與此相左之法律原則。1980 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或任何後續取代規定均不適用。
5.5 爭端解決。因本保固、Synology 就產品或與美國境內客戶之間的關係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而產生的或之相關的任何爭端、爭議或索賠,Synology 將依據美國仲裁協會現行商業規則,以排他性及終局性之仲裁方式予以解決,除非下文另有規定。仲裁將由一位仲裁人進行,且仲裁範疇將僅限於客戶與 Synology 之間所生爭端。該仲裁或其任何部份均不得與其他任何仲裁合併進行,亦不得以集團或集體訴訟形式進行。仲裁應於美國華盛頓州金郡 (King County) 進行,仲裁人基於雙方當事方請求,裁定透過文件提交、電話、線上或親自到場方式為之。美國境內或其他司法管轄區中任何仲裁或法律訴訟之勝訴方,將獲償所有費用與合理之律師費,包括由勝方支付之任何仲裁費用。此類仲裁程序所為任何決定,對於雙方當事方均具有終局拘束力,且任何合法管轄權法院均可據此作出判決。客戶瞭解若無前開條款,客戶有權以集團或集體訴訟形式,向法院針對任何此類爭端、爭議或索賠提起訴訟,且客戶明確且有意表示拋棄這些權利,並同意根據本 (5.5) 節規定,透過具約束力之仲裁解決任何爭議。針對居住美國境外的客戶,本節中所述之任何爭端、爭議或索賠應依中華民國《仲裁法》及相關施行規定中之程序,由三位中立仲裁人進行仲裁,做出最終解決。仲裁應於中華民國 (臺灣) 臺北進行,其程序應以英文為之,或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後得以中文為之。仲裁裁決對於當事方雙方均為具有拘束力之終局決定,且得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強制執行。本節規定之任何內容均不得視為禁止或限制 Synology 針對實際或可能違反本保固與 Synology 智慧財產權條文之行為,尋求禁制令救濟或尋求其他基於法律或衡平法所擁有之相似權利與救濟措施。
5.6 律師費。任何依據本保固行使權利或救濟措施所為之仲裁、調解或其他法律訴訟或程序,勝訴方有權獲償相關費用與合理律師費,以及何有其權請求之其他救濟。
5.7 出口限制。您知悉本產品可能為美國出口法規限制對象。您將遵守所有本產品適用之法律與法規,包括但不限於《美國出口管理規則》(U.S. 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5.8 可分性。倘本保固內任一條文經合法司法管轄區法院認定無效、違法或無執行力,本保固其他條文效力不受影響,仍持續完全有效。
5.9 完整合約。本保固構成完整合約,並取代 Synology 與客戶間任何及所有先前就此事項簽訂之合約。除載於受拘束當事人所簽屬之書面文件外,本保固任何條文之修訂、修正或拋棄均屬無效。
5.10 延長保固 Plus 服務付款與終止。(a) Synology 驗證採購訂單後,客戶應立即付清所有費用和稅金。Synology 保留拒絕對不符資格或未滿法定年齡的客戶提供延長保固 Plus 服務的權利。(b) 購買產品後三十 (30) 天內未使用延長保固 Plus 服務的客戶,可以在購買後三十 (30) 天內透過技術支援票證請求終止。